本報記者朱寧寧
雙節臨近,旅游市場又迎來一派火熱景象,但與往年不同的是,今年的“十一”黃金周旅游凸顯出一個字——貴!與此同時,一種關於旅游的調侃也漸漸流行:以后沒有錢的就別提旅游了。月收入三萬元可以考慮選擇低端歐洲游!一萬元至兩萬元請選擇東南亞游,低於一萬元的請選擇國內游!五千元以下的請選擇省內游!三千元的請選擇郊游!
據《法制日報》記者向多家旅行社咨詢,旅行團費價格確實猛漲,以位於北京市東三環的一家旅行社門店報價為例,“十一”之后,歐洲游普遍漲幅兩三千元,日韓游基本翻番至萬元左右,漲幅最大的則是一向以物美價廉吸引大批游客的東南亞游。而且,一些平時沒有安排購物的旅游線路也跟風漲價,以迪拜為例,原來五千多元的旅行團,現在則為八千多元。
催生這些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將於10月1日起實施的旅游法。為規范旅游市場,旅游法明確禁止強制購物等行為。
“團費大漲的背后其實是旅游市場價格的合理回歸,是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形態,是把旅游業往正常商業經營模式的一種引導。從長遠看,肯定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一位曾參與旅游法修改的業內人士如此解釋。
旅游市場必然面臨洗牌過程
以往,低價旅行團一直都很有市場,甚至受熱捧,原因很多,比如很多游客覺得團費低廉又可以買很多紀念品,似乎是好事,其實根本沒有意識到買得越多虧得越多。還有一些游客抱著堅決不購物,你能奈我何的想法出去,最后卻大多數都做不到不購物。身處購物環境之下,經過被忽悠,買得一點都不少。此外,還有一些低水平導游干脆就是強迫購物,不購物就給各種不方便,最后造成不歡而散的結果。即使確有一部分游客堅決不購物,但是他們的團費卻由其他團員來彌補了。
一家大型旅行社的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說:“原來的很多旅游模式是低於成本價的,有的連機票都不夠,境外旅游是在買旅行社的團,不但不用出任何費用,還會倒貼錢,隻要送游客過來購物就行。這些最終都是由游客買單,包括導游也要買團來賺錢,那麼如何贏利?所以就是一個購物店接著一個購物店,一個自費景點接著一個自費景點。以東南亞旅游為例,一周左右的行程,正常的機票、酒店、景點的價格應該是一萬元左右,但很多報價隻有四五千元,那就隻能從購物或者自費的項目裡賺回來。”
他表示,旅游法其實是為了保護消費者。旅游法實施后,估計暫時看不出誰受益,不過至少整頓了市場。中國旅游行業其實長期是負利潤經營,導致低於成本價的低價團現象大行其道,但這無異於飲鴆止渴。目前來看,做批發的旅行社受影響最大,因為團費大漲,游客數量肯定會少。所以旅行社的數量可能會變少,以前那些拼縫賺錢的小社估計就要出局了,但是這也是一個必然的洗牌過程。
有些游客對旅游法威力存疑
團費提高到底好不好?對游客來說,還沒有一個固定答案。記者在一些旅游論壇進行了隨訪,結果表明,對於一部分品質游的需求者而言,更透明的行程安排,更人性化的景點設置,更明確的合同內容,很受歡迎。而對另一部分對價格敏感度較高的人來說,並不排斥通過購物等方式來減少自己的團費支出。這樣的旅游者會對團費增加有所排斥。
有多國旅游經歷的淘寶代理機票酒店的店主侯菲接受採訪時說:“我覺得雖然團費上漲,隻要服務能跟上去,不會影響現在的客源。畢竟大家出去旅游,不是為了省錢,還是以品質為主。以后更多的年輕人和大城市居民會轉向自由行,團隊游主要是高端定制團,以及老年人和少量三線城市的居民組成。”某旅游論壇管理員齊先生表示,“其實,價格不是問題。問題在於購物回扣、住宿回扣、景點回扣等行為能否被規范。目前很多出國游的人,講求的是到景點走一走,特色產品購一購,回來照片講一講。可以說是旅游需求中的第一個層次,未來的出游,一定是更加悠閑的品質游、深度游和文化游。所以說,在現階段,購物還會是游客出行中的重要需求。單純的禁止,不能有效排解這樣的需求,所以才會導致有的人對旅游法效果的懷疑。”
此外,自由行是否會成為今后的旅游熱點,各方則有不同看法。尤其一些老年游客,對他們來說,語言不通及身體等方面的原因讓境外自由行成為他們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不能通過法律畢其功於一役
從世界發展來看,旅游行業是一個國家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繁榮產業,同時也是拉動經濟發展的一駕新馬車。
據一位參與旅游法立法工作的業內人士介紹,這部法律不僅僅是解決旅游糾紛的事后救濟手段,更是督促地方政府和景區做好旅游事前規劃,減少糾紛的發生的保障。通過對旅游服務格式合同的約束,強化對旅游者利益的維護,改變了單方擬定旅游合同對旅游者利益的侵犯。
針對旅游法禁止強迫購物的相關規定,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劉佳星指出,旅游法的目的首先是提高旅游品質,避免欺客宰客現象,保護游客權益。但旅游法並未禁止游客自願購物,游客可以自行到當地商場購物,但一定要明白消費,不受欺騙。其次,旅游法是為了保護旅行社之間的公平競爭。低價收團的旅行社目的是以低價排擠競爭對手,這種低於成本價的傾銷,如果是大企業的話,就涉嫌壟斷,對市場來說也是不公平競爭行為,對此,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也有明確規定,除特定條件之下,是不得以低於成本價的價格經營。
劉佳星直言:“旅游法有一個鮮明的特征。那就是,它本身即是一個行業參與者的規制法,又是一個旅游行業的促進法,同時,又具有鮮明的規劃法的行政性特征。從這個角度看,這部法律身上承載了我們旅游行業管理者太多的良好期盼和用心。立法者希冀通過這樣一部法律,全方位立體化解決旅游環境中的惡疾。但顯然,如此龐大的一個行業問題不可能通過一部法律畢其功於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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